第一条 为了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长安大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长安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认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须由5名专家进行匿名评阅,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4名,同一单位不超过2名,校内专家最多1名。其中3份由研究生院组织校外专家评阅,其余2份由学院组织评阅。
第三条 博士生持经研究生院培养与教学办公室、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查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原件及满足申请条件成果的复印件到研究生院申请论文评阅。
第四条 符合送审条件的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投诉与举报。
第五条 用作匿名评阅的博士学位论文,博士生须事先作隐名处理方可提交。所提交的学位论文不得显示博士生及其指导老师的姓名,并隐去所有可能反映出导师及博士生信息的内容,如:“致谢”应予以删除,“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只保留已发表论文的题目及刊物名称、卷、期。
第六条 评阅人应是相同或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其他级别技术职务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校外一般应聘请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的专家。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的匿名评阅,由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具体实施。学位办将按学位论文内容所属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委托相关高等学校研究生院进行评阅,或在同行专家库中选择评阅专家。
第八条 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当所有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时,经审批同意后,可直接进入答辩环节。
(二)当有评阅结论为“修改后答辩”时,博士生应按照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经导师签字认可和审批同意后,可进入答辩环节。
(三)当有1份评阅结论为“修改后重审”时,博士生应按照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经导师签字认可后,增加1份匿名评阅。
(四)当5份评阅结论和增加评阅的评阅结论中,累计有2份及以上的评阅结论为“修改后重审”或有1份评阅结论为“重新撰写论文”时,不得进入答辩环节,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自收到评阅意见起三个月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办法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自提交送审论文到学位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博士生不得到学位办查询、催促,学位办应及时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公布评阅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打听或证实评阅专家的姓名、单位及其他情况,不得试图对专家的评阅意见施加影响。
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一条 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须由2名专家进行评阅,其中校外专家和校内专家各1名。
第十二条 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各学院组织进行,但应按一定程序和比例进行匿名评阅。
第十三条 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当2份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时,经审批同意后,可直接进入答辩环节。
(二)当有1份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时,硕士生应按照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经导师签字认可后,增加评阅1份。
(三)当2份评阅结论均为“不同意答辩”时,不得进入答辩环节,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自收到评阅意见起三个月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办法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在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 在职硕士学位论文须由2名专家进行评阅,其中校外专家和校内专家各1名。
第十五条 在职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负责校外专家匿名评阅,学院负责校内专家匿名评阅。
第十六条 评阅意见处理办法参照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非涉密学位论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