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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安排的管理规定
2015-08-31 10:23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实际和学科专业培养特点及要求,就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安排事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体原则

在学校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安排要求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提出以下几项原则:

(1)学科专业对口。指导教师应选择与自己教学及科学研究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学科专业指导硕士研究生。

(2)师生双向选择。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后,就可以根据所报学科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选择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以结合自身学科专业优势及研究生特点选择拟指导的硕士研究生。采取双方自愿的原则,合理确定指导教师。

(3)适度指导幅度。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关联性特点,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学科专业的数量不超过2个,逐步固化指导教师主要指导的学科专业,并有不超过2个辅助指导的学科专业,进一步凝练指导教师的研究方向。

(4)学院择优选配。对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学院可以结合指导教师主要研究方向,由学院择优、均衡、公平选配指导教师。

二、具体规定

(1)凡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评定)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均可以承担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未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的,不得安排指导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教师,在未取得学校认定资格之前,可以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协助相关指导教师指导硕士研究生。

(2)以目前国家干部退休年龄规定为基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在退休前指导完成所有的指导任务,退休前三年起,不再安排硕士研究生指导任务。即男教师及正高职女教师年满57岁就不再安排新的硕士研究生指导任务,副高职女教师年满52岁就不再安排新的硕士研究生指导任务。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可以顺延5年。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调整时,从其规定进行调整。

(3)学院每位指导教师应填写指导学科专业表,并注明主要指导的学科专业。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科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个。指导的学科专业一经确定,原则上三年内不再调整。学院每3年对指导教师指导学科专业重新进行摸底、调整。

(4)按学校规定,每位指导教师每届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数量不得超过6人。但指导应用型单考生、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等学校特殊规定的,可以不受6人名额的限制,但总体上需从严控制指导人数。学院逐步争取使每个学科专业的招收人数在学院指导能力范围内,特别是会计学和专业会计。对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当年科研项目任务较重,需要增加指导硕士研究生数量时,可以提出申请,经学院核准报研究生院同意后,最多再增加不超过4人。

(5)为加强对在职应用型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包括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等,学院可根据指导教师研究方向,选择具有社会实践经验、熟悉行业发展实际、具有丰富指导经验和责任心强的指导教师。但每届指导工商管理硕士的人数不超过4人,指导工程硕士的每届不超过6人。随着工程硕士招生规模的变化,可以适当调整招收人数限制。

三、其他规定

(1)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若不愿意继续从事指导工作,应书面通知学院,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承担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也一并予以注销。

(2)学院指导教师在连续三年内没有接受新的硕士研究生,应取消其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若想重新从事指导工作,需经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其硕士导师指导资格。

(3)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安排,原则上由校内指导教师提出,经协商后确定。

(4)学院原则上不安排院外其他学院指导教师指导本学院招收的硕士研究生。

(5)学院外聘教师拟指导硕士研究生,必须经过学校学位委员会资格认定后,方可安排指导工作。

本管理规定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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