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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招生复试标准和录取规则
2015-08-31 10:04  

一、

1.复试工作是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考查MBA考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重要环节。为促进MBA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MBA招生质量和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国家MBA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精神,结合我校MBA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第一志愿报名且上线考生均需参加复试,复试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2的范围内,复试是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我校对MBA录取的规定,复试合格后进入录取序列,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二、复试的目的和原则

复试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评判考生的政治素质、英语口语表达能力和听力,以及通过面试考察考生的管理潜质、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应变能力和创新精神等综合素质。

我校的复试工作将采取差额复试的办法,择优录取。复试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程考核成绩实行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三、复试组织与管理

1.成立学校和经管学院MBA教育中心两级研究生招生复试领导小组。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由纪检、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经管学院MBA教育中心研究生招生复试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主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相关专业或研究方向的学科带头人等组成。

经管学院MBA教育中心研究生招生复试领导小组的职责:

1.执行我校复试办法,组织好复试各环节工作。

2.负责本单位相关专业或研究方向硕士生复试考核小组的组建。

每个复试考核小组成员人数应不少于五人,组长一人,组员三人或三人以上,另安排记录员一名。

3.负责各专业复试考核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的审核。

4.负责参加复试考生的政审工作。

5.负责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6.负责受理所属专业考生的投诉及对考试过程出现问题的处理。

四、复试纪律

1.复试环节实行回避制度。凡有子女、亲属参加该学位点研究生复试者,本人不能作为复试小组成员。

2.坚决杜绝复试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对于复试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做法所引发的问题,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3.面试应有专人记录,统计面试小组人员的打分要有2人以上参与,当场确定每位考生的面试成绩。笔试成绩必须有3人以上流水作业评卷,并在试卷上签字。面试结束后,连同复试记录、分数统计等经导师组长签字后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4.各专业应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上报复试结果,以确保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复试对象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成绩达到国家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的MBA考生;

2.由本人提出调剂申请,且经我院MBA教育中心和我校招生办审核批准的调剂生。

六、复试内容及成绩的计算方法

1.复试内容:复试内容包括复试笔试、综合素质面试以及外语听力口语水平面试三个部分。综合素质面试包括考生个人自述、专业知识考察、思想政治理论考核。

(1)考生个人自述:主要涉及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从业现状、职业规划、成绩和荣誉、专业认识、学习计划等,以及考生期望展示的个人素质。

(2)专业知识考察:通过对专业知识及企业相关的热点问题考察,考评考生综合专业知识能力。

(3)思想政治理论考核:考查考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等方面的素质。

(4)英语水平测试:复试专家用英语向考生随机提问,根据考生用英语回答的情况进行评分。

2.成绩计算:

复试成绩=综合素质成绩×60%+英语口语和听力×40%

总成绩=(初试成绩÷3)×60%+复试成绩×40%

七、录取规则

1.复试笔试成绩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2.复试成绩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3.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指标,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据报考时第一志愿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4.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完成复试过程的所有考试,如有一个部分缺考,则不予录取。

5.学校复试前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如有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资格审查材料,一经查实,不予录取。

6.按照教育部要求,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我校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进行,不做另行规定。如考生体格检查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不予录取。

7.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并交至我校,否则不予录取。

八、公示及监督

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复试考生名单、录取信息查询、公示均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中公布,网址为:www.yzb.chd.edu.cn。电话:029-82334323。

长安大学纪委办监察处邮箱:jwb@chd.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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